2025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回避制度”这一高频考点,帮助大家进行了梳理。有关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意义、回避的类型等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裨益。
有些时候,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在此情形下,一边是国家法律的硬性规定,一边是亲情关系的柔性牵绊。如何权衡人情与法制的冲突,是一直以来困扰很多公务员的难题。为了防止出现个别公务员因人情而废法治,甚至出现因人情而徇私枉法、损害公平正义、损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出现,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就要发挥它的必要价值。
《公务员法》中明确了公务员的回避包括四种情况: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离职回避。
一、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此处所指的主要领导职务是指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察、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但是需要大家特别关注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领导担任比较特殊,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等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大常委会中的主任、副主任只要有一个是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即可。
二、任职回避制度。如果公务员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以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的要遵循“三不得”。第一个不得是双方不得在同一个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位;第二个不得是不得担任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第三个不得是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不得在该组织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的工作,也即管人、管钱、管纪律相关的工作。
三、公务回避。若存在如下情形,则应当遵循公务回避的规定: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前述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
四、离职回避。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以后应当遵循的回避制度。原系领导成员的离职三年内,非领导成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需要大家特殊注意的考点是规定中提到的时间要求,精确记忆领导成员是三年内不得任职,普通成员是两年内不得任职。
以上内容就是公务员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可考价值较高的知识点,建议大家在备考过程中注重知识细节掌握。题目考查中陷阱是无处不在的,把握住细节才能决定成败。感谢各位考生的阅读,希望本文能够为大家的备考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