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甘肃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数罪并罚
【 考点七 】 数罪并罚
1.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 应当执行的刑罚。
2.数罪并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在数罪并罚问题上确立了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 的折中原则,即多种原则混合使用。
(1)判决宜告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的,采取吸收原则, 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低于死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2)判决宜告数个无期徒刑或者刑是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应决定执 行一个无期徒刑,低于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3)判决宜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区分情况 分别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①判决宜告的数个主刑为同一种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宜告的数个主 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决定执行的刑期,在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 ,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包括35年)以上的,不能超过25年。
判决宜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刑的,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1年。 判决宜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刑的,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3年。
②判决宜告的数个主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取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有期 徒刑。
③判决宜告的数个主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取并科原 则,即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再执行管制。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简单相加执行,种 类不同时,分别执行。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