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0名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审判辅助力量,经研究决定,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选调事业编制人员30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及条件
(一)选调对象:
1、衡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岗位有其他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详见《选调职位表》。
(二)选调人员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综合素质高,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35周岁以下,即198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即197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4、报考人员只限报一个职位,不得重复报考,否则取消选调资格。
5、历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6、符合《选调职位表》中表明的岗位要求。
7、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关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报考人员不能参加此次选调。
二、报名方法
本次选调实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
报名时间: 8月 7 日9:00-8月 11 日17:00;
报名地点:御苑假日酒店后院迎宾馆一楼1101、1103 房间;
现场报名与资格审查同时进行,报名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学位证;
(3)单位介绍信(函);
(4)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
(5)近期免冠一寸彩色同版照片4张。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需缴考试费100元。领取笔试准考证的时间另行通知。
诚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报考人员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对提交审核的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存在填报信息不真实、相关材料内容与报名资格条件不符等情况,即取消资格,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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